公司变更名称、地址、董事长、注册资本、公司类别、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第三方大股东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变更。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企业工商变更申请表》;
2.根据《劳动法》做出的变更决定或决策者;
3.其他相关文件和有效证明;
4.企业变更业务涉及修改章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草案。
1.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定或者决定人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公司名称验证和工商变更。变更后,如果公司名称涉及“成都”、“中华民族”等字样的字迹或不带有城市区划名称的,应按要求进行检索或审批;
2.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居后30日内申请工商变更,并提交新居申请确认;
3.公司更换董事长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决策人生效后30日内申请工商变更,并提交新任董事长的任职通知、证书和前任董事长的免职文件;
4.企业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律规定的专业知识的验资调查报告,以及该机构出具的最终结算调查报告。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缴足全部股份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商变更。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或者决定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进行多次公示,并在第一次公示生效之日起85日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提交多次公示和债务偿还或债务垫资论证的确认书;
5.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决定或者决策人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在报纸上公告工商改造公司注销。经营范围变更涉及法律、行政事务法规不要求审查的新项目的,应当自相关机构许可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商变更;
6.公司变更品种的,应当按照拟变更企业类别设立的国际标准,在规定的月份内申请工商变更,并提交相关文件;
7.公司变更主要股东的,应当自主要股东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商变更,并提交主要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新的主要股东的主要资格确认或者总体合伙证明。第三大股东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商变更;
8.企业章程的修改不涉及备案事项的,企业应当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草案送交原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企业执行董事、董事、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变更后的企业仍对原企业的负债承担基本权利。在事物方面,变更前后,企业的行为主体没有发生变化,是指企业的相关备案事项。但公司名称、董事长、经营范围的变更并没有改变或扼杀企业的行为主体,所以企业依然存在。所以,就事物而言,可以说,变化前的企业和变化后的企业,也就是企业,都没有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取消报纸公告时,仍应承担过去的责任。企业行为主体的变更和消灭包括吸收、合并、合并和销户,只有在企业行为主体变更和消灭的情况下,才能导致企业负债的分担和转移。
(1)领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并公告报纸注销:核准网站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制经办人身份证电话号码,复制企业许可证,并盖章;
(2)向案件窗口提交原始材料:变更申请公司注销公告表、公司法人及主要股东身份证扫描件、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电话号码、公司章程、合同送达、权属证明、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公司主要股东名单、公司注销公告执行董事、董事会负责人及团队名单、注册资本缴纳登记簿、股权转让合同;
(3)领取营业执照:案件清单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电话号码;
(4)刻制立案:移交合同(公司刻制),法人身份证电话号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电话号码复印件;
(五)变更组织机构字符:原统一金融机构字符(含字符卡)原件、变更法人身份证扫描件、经办人员身份证扫描件;
(6)变更签发:财务签发通知书(从窗口领取)、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复印件、统一金融机构的文字复印件及复印件、旧财务登记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房屋证书复印件、入住合同复印件及复印件、租赁文件、法人身份证扫描件、经办人员身份证扫描件;
(7)银行变更基本账户: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政府机构字原件、财务变更原件、法人身份证电话号码复印件、移交合同身份证电话号码复印件、代理人、租赁分包合同、权属证明、企业银行汇票购买证明原件、未使用的银行汇票、财务专用章、个人姓名盖章、盖章;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质监局要求的其他文件。企业变更业务涉及修改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者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章程议案。依照法律法规、行政事务法规或者中共中央办公厅决策人的规定,工商变更需要立案前许可的,还应当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关许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