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中小企业都需要做纳税申报,但纳税申报后,这五项大部分显得正确,那么财务就会来找你,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
1.申报年收入12万元时,股息金额应如实填写在贷款、股息、储蓄收入项下。持股一年以上不要求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如实填写还是0?
年收入12万元单独申报时,取消日语超过一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储蓄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申报年收入12万元时,先计入年收入,如实填写贷款、分红、储蓄收入行。持有股份超过一年不需要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实填写,应纳税额填写0。
2.在这家公司,一个月按工资申报纳税,在另一家公司,金税三期按劳动报酬申报兼职收入。这两项收入如何统计上报?
工资报酬所得是与劳动报酬所得不同的应税项目,不必一并申报。
3.异地转让资产、租赁资产是否需要填写《跨地区涉税事项报告表》?
异地转让资产和租赁资产,无需填写《跨地区涉税事项报告表》。
4.结算支付中“其他”资产损失如何选择?
中小企业在报告资产损失时应划分资产类别。不能分为货币性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物权性投资损失、股权性投资损失的资产损失,可以在“其他”中列示。有各种类型的资产。如果您缺乏资产损失分类的经验,请针对资产损失相关文件或日本公司注销的要求,向负责税务机关寻求严重帮助。切勿将所有未分割资产损失填入“其他”资产损失进行申报。
5.股份制中小企业资产公积金转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商务部关于股份制中小企业转股和配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明确规定,资产公积金股份制中小企业转股不属于股息、储蓄实物性质的再分配,个人取得的转股金额不视为个人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商务部关于取消日本公司转让股份型中小企业股份资本和发行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中规定的“资产准备基金”,是指发行股份型中小企业普通股所得形成的资产准备基金。一个人通过转让该股本获得的金额不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与此不一致的其他资产公积金重新分配个人收入,应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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