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商标是“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对方。
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一、转让的分类
(一)合同转让
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了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转让形式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
(2)连续转让
注册商标的继承和转让有两种情况:
(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后,即其生命终结后,继承人按照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的全部注册商标。
(二)企业合并或者被兼并时,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继承和转让。
(3)因行政命令而转移
这种形式的转让通常发生在公有国家。这里所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导致财产转移的计划和行政命令。比如我国国有企业按照行政命令进行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生产,注册商标的主体必然会发生变化。
二、转让程序
(一)申请商标转让,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转让申请书复印件,申请书应加盖申请人和受让人的印章;
2.受让人盖章的商标转让委托书;
3.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4.支付商标转让申请及其他所需费用;
5.委托专业机构申请的,需要支付部分费用(费用由委托机构固定);
(二)商标转让过程
(一)商标局收到转让申请后15日内,签发《注册商标核准转让证书》。
(2)自申请成立之日起三至四个月内可以收到《注册商标核准转让证书》。本证书应与《商标注册证》原件一起使用。
(3)《注册商标核准转让证书》上标注的日期为转让登记生效日期
(4)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发布公告,由代理机构将《商标注册证》发送给被转让商标的受让人;直接申请注册转让:商标局审批后发布公告。转让登记的受让人应当在收到《转让登记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向商标局领取证书,并携带:
1.收到《转让登记通知书》介绍信;
2.受让方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应加盖当地工商部门的印章
4.收到《转让登记通知书》;
5.受让人姓名变更的,应附工作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三.转移原则——共同转移原则
转让方必须转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类似商标,但不能转让其中一部分,保留一部分供使用,或将另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