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由《中国版权》杂志副总编李劼回答。
1。在从创意到成衣的过程中,有哪些智力成果可以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保护?
对于服装行业来说,这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究的大问题。虽然现代意义上的服装设计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凝聚了服装设计师的艰辛创作智慧,【/s2/】并非所有与服装设计相关的智力成果都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比如服装设计中的概念、技术方案、实用功能,根据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都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同时,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遵循伯尔尼公约的精神,在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服装设计”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作品类型,不创作“实用艺术”的作品类型的情况下,很难用著作权法对服装设计进行整体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对服装设计的版权要素进行分割,才能保护服装设计中艺术美的原始表达。
为了更清楚的解释这一点,我们结合服装设计的制作工艺来解释。一个服装设计从创意到成衣,其工艺制作过程一般要经过三个步骤:第一步,画出完整的服装效果图(业内也称产品设计图),服装设计师对整体风格、主题、造型、色彩、面料、搭配服装的想法都会通过效果图表达出来;第二步是用纸制作服装的三维电影模型,如高级定制、婚纱、正装等,会反复修改裁剪件以考虑成品效果;第三,根据设计要求,根据裁剪模板裁剪面料,缝制或加工成品服装。智力劳动成果,如服装效果图、裁剪样片、按不同步骤创作的服装成品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归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S2/】【/S2/】能否具体介绍一下服装效果图和服装站立片样片在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方面的区别?
对于绘制的服装效果图,如果具有一定的科学审美意义,可以作为“图形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效果图设计感强,艺术审美意义高,也可以作为“艺术品”保护。此时,如果他人触摸原图纸,未经许可直接复制或剽窃的设计图纸将构成侵犯著作权。当然,侵犯了什么样的权利,是复制权还是演绎权,都要根据新图和原图的相似性来判断。
目前,对服装类电影的模式定义没有统一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它构成了平面作品或艺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还有一种观点是,图形作品属于科学领域,但主要服务于实用功能。根据图形作品制作或者制作的产品,只有其实用功能成分和艺术表现成分在物理上或者概念上分离,才能真正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种制作或者制作行为可以称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从平面到立体”复制;与平面作品不同,艺术作品属于艺术领域,根据艺术作品制作或生产的产品可以直接认定为“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我国司法界持后一种观点,即在服装效果图只能作为“图形作品”保护的情况下,根据图纸制作服装件或成品的行为不一定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他人复制服装效果图制作的服装在某些法院可能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这也是目前大多数权利人诉讼不利的原因——渲染不被认定为符合“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和审美要求。因此,我个人建议设计师和服装企业在服装设计中尽量不要省事,充分利用线条、色彩或其他手段,使之成为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同时体现点、线、面、几何图形构成的科学之美。
3。作为一件成品服装,如何才能得到版权法的保护?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成品服装是一种生活用品,其设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称构成“实用艺术品”。这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伯尔尼公约指南》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25条相一致,即服装可以作为“实用艺术”或“纺织品设计”来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对实用艺术品没有明确规定,但对成品服装的司法保护仍参照国际主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分离”理论:当被保护的艺术表现部分在物理上或概念上可以与物品的实用功能部分分离时,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就服装设计而言,因为功能性元素(如衣领、衣领、门襟设计、袖子、口袋等。)基本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大部分艺术造型元素(如塑料腰、百褶裙、宽大腿等。)都是在公共领域或者产生“思想表达混乱”的情况下,成品服装除了个人裁缝外,并没有太多真正原创的审美元素。
识别成品服装上的装饰图案和图案相对简单。一般认为只要符合《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艺术作品可以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LV时装上独特的格子图案,米奇品牌t恤上的米老鼠图案等等。
4。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我的服装设计是原创的,构成作品,我对这一成果的使用就一定不会侵权?
这种理解并不准确。独创性只是判断智力劳动的结果是否构成作品的标准,而不是判断结果是否侵权的标准。比如服装设计师在服装设计中参考一个摄影师的摄影作品,利用元素绘制出漂亮的服装效果图。成衣上市后,摄影师发现并起诉侵权。服装设计师不能以“我的艺术作品是原创的”作为辩护,即使被起诉,也不会被接受。因为他的服装效果图可能不仅构成艺术作品,还侵犯了他人的版权。
法院认定作品侵权遵循“接触+实质相似”原则。只要设计者接触过原告的作品,指称的侵权结果与原告的作品实质上是相似的。除非存在合理使用等法定免责事由,否则设计人的独创性主张只会影响对哪些权利受到侵害的判断,而不影响侵权的认定。也就是说,如果法院经比对发现被指控的侵权作品与原告的摄影作品相比是原创的,那么被告的艺术作品(服装效果图)将构成原告摄影作品的演绎作品,可以认定被告此时侵犯了原告的演绎权。
5。服装设计企业可以保护哪些知识产权?[/s2/]
随着现代文明的不断发展进步,我们的服饰已经不再满足于传统意义上的遮羞、护身、御寒等基本功能,而是成为特定场合和身份下凸显个性、传达时尚、表达美感的外化表达。聪明的服装企业把握住这一趋势,在材质、色彩、款式、造型设计等方面不断尝试新的服装,取得巨大成功,带动整个服装行业进入创意制胜、设计为王的阶段。服装创意设计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所以不像实物,产权可以通过“占有”来申报。服装的一个创意设计一旦被他人抄袭,企业往往很难在第一时间找到,即使找到,也很难有效杜绝他人擅自使用,通过自助弥补经济损失。这种情况导致近年来服装设计侵权诉讼不断增多,“维权”成为服装企业发展中的热门搜索词。
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来看,服装设计的保护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设计专利、商标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和版权保护。其中,服装设计过程中的生产工艺、布料生产、工业外观等可以通过专利产品和方法进行保护;服装设计中的显著特征可以自称“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饰”,从而获得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于服装设计的平面效果图和产品设计图纸,主张用著作权法作为平面作品或艺术作品进行保护。服装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保护措施,做一些有针对性的准备。比如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要提前去相关部门完成专利申请,检查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的“三性”要求,并接受每年缴纳一定的年费以维持专利权的效力。
当然,服装设计大多跟随时代的时尚潮流,其发展周期其实并不长。一般季度或半年度的服装交付是分界点,确实需要十年的设计专利保护,但业内很少有人看到。我个人建议,生产周期短、产品迭代快、现金流要求高的中小型微服企业,在不能确定自己的设计是否具有足够的新颖性特征时,应考虑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坦白说,这更有利于基于季节潮流的服装设计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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