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的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失真;
(三)允许他人现场公开直播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允许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允许他人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收取报酬;
(6)允许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其中,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履行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表演者可以申请注册上述全部或部分权利。
来源:中国版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