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沈炼超市案,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苏州稻香村影视有限公司第32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产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字样。
2.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15万元。
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沈炼超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第32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停止销售包装上带有“稻香村”文字标识的糕点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