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有结果,宗教名称不能注册商标
2021-01-29 11:34:29

原标题:“少林”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已结出硕果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对广东天马水果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水果公司)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目前,本案判决已经生效。

据悉,天马果品公司于1998年7月31日申请注册“少林”商标第1356635号,并于2000年1月21日获准注册,获准用于第29类“水果蜜饯、果皮、泡菜”等商品。2016年3月14日,第三人少林寺对该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天马果品公司作为普通经济实体,将少林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容易使公众认为少林与宗教场所存在一定联系,有损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影响。随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作出了无效裁定。天马国公司不服判决,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称其使用该争议商标已近20年,没有证据证明将少林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与宗教活动场所少林寺有特定联系。

随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具体到本案,由于少林寺是中国著名的佛教寺庙,是依法注册的宗教活动场所,“少林寺”作为“少林寺”的简称,已经得到中国公众的普遍认可。如果允许天马果品公司申请注册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争议商标,相关公众很容易认为争议商标与宗教信仰或宗教活动场所有一定的特定联系,会损害宗教感情,可能对我国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和负面影响。

鉴于少林寺是我国历史悠久的佛寺,广东天马果品公司的商业使用行为不应作为辩称该商标无不良影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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