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幕[dànmφ]是我们在视频平台上看节目时弹出的关键文字,给人一种“实时互动”的感觉。
现在很多年轻人看剧的时候已经习惯了打开弹幕,甚至是“不开心不弹幕”,因为有的网友的评论很有意思,有的有“答疑解惑”的效果,可以说是体现了网友逆天的创意。
流行语的出现往往伴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那么,“弹幕”这个词可以注册为商标吗?
前段时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弹幕”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
2017年9月4日,平台运营商上海神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ilibili)申请注册“弹幕”商标,并将其指定用于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提供业务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家和卖家提供在线市场。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注册为商标”,因此上述“拦河坝”商标申请被驳回。b站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s2/]网上视频中“弹幕”一词通常是指网民在屏幕之间浮动的评论,“弹幕”被指定用于“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不容易认定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区分不同的服务来源,因此不能注册为商标。【/s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b站诉讼。
根据商标局网站显示,b站母公司上海神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先后申请了28个与“弹幕”相关的商标。遗憾的是,很多都被作废或驳回复审,今年提交申请的“弹幕萌版”和“弹幕萌板”的几个商标正在等待实质审查。
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所以它也是商标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弹幕”这个词比较新颖,但是从一般大众的认知来看,当我们提到“弹幕”这个词的时候,我们基本上想到的是视频网站上弹出的评论文字,而这些评论文字是无法与商品/服务相链接的。换句话说,在b站发布是弹幕,但在其他视频网站发布评论也是弹幕,不具备区分出处的功能。因此,“弹幕”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有趣的是,商标的意义往往与商品的描述负相关。也就是说,商标的意义越强,公众越难将其与商品的特征联系起来,而商标的意义越弱,相关公众越容易将其与商品联系起来。
比如商标“西蒙斯”本来只是一个品牌商标,但是随着这个商标越来越受欢迎,几乎要成为一个通用名称了。好像所有的弹簧床都可以叫席梦思,这个商标的意义正在弱化。
一般来说,一些想象出来的词,本身没有意义,作为商标使用后被赋予了意义,这样的商标更为显著。但是,应该从商品或服务的角度来看。比如苹果的“Apple”商标不能注册为水果苹果,但如果指定在手机产品上使用则意义重大。
你现在明白了吗?商标注册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但显著特征不是静态的,可能随着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行为而变化。如果你的商标因其意义被拒绝,不妨咨询专业人士,及时调整可能会挽救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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