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吊销营业执照前后的商标转让是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商标审查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商标权的主体范围很广,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同类型的商标权主体对其营业执照的注销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在实践中,首先要注意区分注册人是法人、自然人还是非法人组织。
其次,法人营业执照注销前,依法需要清算的。清算的目的是处分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包括资产。因此,对于法人企业来说,清算时在注销营业执照前处分商标权是惯例。企业发现商标权注销后未进行处理的,应当属于例外情况,需要严格审查界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提出更高要求。
第三,由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各地推广简易注销工作,但简易注销程序与一般注销程序区别较大,简易注销程序中没有清算组备案等环节。适用简易程序注销的企业,其证据的提供和采纳也不同于适用一般注销程序的企业。因此,具体的案例审查取决于是适用简易撤销程序还是一般撤销程序进行撤销。
在具体审查过程中,商标局主要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在商标转让申请中,接受转让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充分证明其享有商标权的继承权。具体而言,双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一、公司法人处于清算过程中,尚未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三)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四)清偿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根据上述规定,在清算期间,清算组行使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公司财产处置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不能直接行使处分权。因此,在办理具体手续时,商标转让申请应体现清算组的意图,而不仅仅是加盖公司公章。
(一)一般注销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时,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文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2.清算组同意转让书面文件或者在申请转让人处盖章,清算组未予盖章的,清算组全体成员应当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3.证明清算组合法成立的文件是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
(2)简单的注销程序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各种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的,根据相关通报期,申请商标转让时,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全体投资者的承诺函及全体投资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清算组合法成立的文件;2.全体投资者签字或盖章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3.已申报简易注销的证明材料,如与简易注销相关的打印页。
(3)破产程序
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法人,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的转让情况。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实施前款行为的情况。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时,需提供: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裁定或者宣告破产;2.管理人应当在相关申请书上盖章或者签字,或者出具同意转让的证明;3.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书面同意文件。
二.公司法人清算后,注销登记已经完成
(一)一般注销手续
1.商标已在清算期间被处置
公司注销核准后,办理商标转让登记,商标注册人已被注销终止。由商标跟随方提出申请时,不需要提供转让方的身份证明,也不需要转让方盖章签字。通常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 (一)准予注销登记的通知,证明公司法人已经注销;(二)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三)登记机关备案的注销清算报告;(四)证明商标继承权的其他文件。其中,证明商标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处分的证据材料,可以是当事人与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签订的合同,也可以是清算报告中关于商标权归属的约定。
2.该商标在清算过程中未被处理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由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对于被撤销的企业法人,如果在清算过程中遗漏了商标权,商标局在审查证据时会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一)证明商标权在清算过程中没有被处分,商标权确实是清算中缺失的资产。一般来说,首先要提供注销注册(工商局备案)所附的清算报告,不要有明确的商标处罚内容;在此基础上,由于清算报告通常表明所有债权债务均已处理完毕,清算组成员和所有投资者应出具相关承诺和担保,确认商标权在清算中未处理完毕,并愿意对此担保承担连带责任;(2)证明所有投资者同意转让商标权:一般应提供注册机关出具的投资者名单;所有投资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转让同意书。
(2)简单的注销程序
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底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和2018年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过程中办理简易注销的非法人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简易注销时不要求提供清算报告等文件,所有投资者均有处置商标的权利,因此清算组在办理商标转让时提供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由所有投资者的承诺书代替。
简单注销后完成注销的企业法人,在清算过程中未处分商标权的,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如下:1 .属于清算缺失资产的证明:所有投资者证明其在清算过程中未处分商标权,且该商标权确实属于清算缺失资产,并愿意为此担保承担连带责任;2.证明所有投资者同意转让商标权的书面文件:一般应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者名单;所有投资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转让同意书。
(3)破产程序
已进行破产清算并被撤销的企业,被撤销后发现丧失商标权的,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破产人在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破产程序结束之日起两年内有其他应当分配的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追加分配。
三.其他商标注册人营业执照注销后的转让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涉及经营的家庭成员)可以处分其商标权。办理手续时,你要提供:1。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证明;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3.经营者签署的相关转让文件。
投资者或创始人承担无限责任的非法人组织终止后,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一、如有证据证明清算时遗漏商标权,投资人、合伙人或创办人应参照个体工商户处分商标权。
(二)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注销后,商标处置可参照公司法人注销后的商标处置方式。
(三)分行注销后,总行将对其商标进行处置。办理手续时,应提供总行主体资质证明,相关转让文件和同意转让的申报文件由总行签署。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徐琳·傅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