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靖远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被告人张某某因假冒“百岁山”牌矿泉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卖假“百岁山”牌矿泉水不仅要罚款,还要判刑?这到底是为什么?
跟着小智回顾案情:
2018年4月25日,被告张某某将联系被告白某某以每箱28元的价格购买1600箱假冒“百水山”品牌商标的矿泉水,以每箱38元的价格销售给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的经销商余某某和余某某,销售金额为6.08万元。
事发后,被告张某某将出售给于某某和于某某的大部分货物收回,并将货款退还给于某某和于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某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为11.70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但考虑到张某某在被绳之以法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当庭认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有罪态度,本院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主审法官提醒:“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是剽窃注册人商品声誉,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