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经调查核实,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决定核准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对不予注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时,对有关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其他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决定核准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对不予注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时,对有关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其他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四十四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回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五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