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怎么办
2021-01-22 14:57:22

1.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并限定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当事人在提交审查申请或者答复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或者答复中声明,并在提交申请或者答复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3。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异议人或者异议人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时,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并按照相对人的数量提交相应的副本,同时提交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副本和其他证据材料。
4。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当事人的异议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审查,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裁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异议审查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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