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登记与强制登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注册商标采取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
2.突出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或者特殊意义。
3.商标合法性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委托人或代表人的商标。委托人或代表提出异议的,不予登记,禁止使用。
4.在审查和公布商标注册申请时,坚持申请优先、使用优先的原则。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商标;当日申请的,将初步审定并公告前一商标的使用,驳回他人申请,不予公告;
5.禁止商标抢注的原则。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得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