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廊朴禅”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被驳回
2021-01-14 18:24:29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款属于商标申请注册禁止性条款。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道德风尚,维护社会稳定。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唐廊朴禅”商标驳回复审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唐廊朴禅”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其做出了予以驳回的决定。
基本案情
申请人廊坊市十三丹太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第23695791号“唐廊朴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商评委决定结果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唐廊朴禅”组成,其中“禅”字为佛教用语或泛指佛教事物,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第43类酒吧服务、餐厅等服务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从而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鉴于该条款属于禁用条款,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案情分析
商标带有“佛”、“禅”、“庙”、“寺”、“庵”等具有宗教色彩词语的,除了宗教组织和经其授权的宗教企业在不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以专属于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核准外,其他申请人的此种申请一律以容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比如“波若”、“阿赖耶识”、“菩提筱院”、“净业三福”、“见喜随喜”、“无量光”等佛教常用词汇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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