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承担的判刑及罚款
日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被告人段某等三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不等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某、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在吉安市青原区经营一家酒业批发部。2016年开始,段某、徐某在得知张某处有假冒的“飞天茅台”、“五粮液”白酒,先后多次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从张某处以每瓶50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的“飞天茅台”白酒,以每瓶25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的“五粮液”白酒。后段某、徐某以“飞天茅台”、“五粮液”白酒正品的名义及市场价格销售给泰和县某购物中心等四商家。段某、徐某总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11520元,张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4500元。泰和县某购物中心因顾客发现所购6瓶酒系假冒“飞天茅台”而赔偿顾客70800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等三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其中段某、徐某销售金额人民币211520元,张某销售金额人民币104500元,数额均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三被告人均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被告人段六英、徐瑞爱在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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