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法律人丛书”洗白,商标专用权予以使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李学东诉被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注册商标纠纷一案,以被告的行为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为由,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2003年4月,原告将“法律人”三字进行了商标注册,成为“法律人”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商标注册证载明:“法律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地图、海报、说明书、连环漫画书。2003年11月和2005年4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分别出版了《罗马私法导论》、《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两书,两书封面上均采用蓝底白字形式标注了“法律人丛书”字样,并标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社名称及社徽。原告李学东认为,“法律人”作为注册商标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被告出版的上述两本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支付10000元侵权赔偿金。
据了解,法院认为,“法律人”的本意是指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法律研究工作或者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人。从有关书籍、刊物对于“法律人”三字的使用情况来看,这一词汇在广大法学界人士和社会公众之中已经被普遍使用和接受,应属处于公有领域、具有特定含义的通用词汇。原告李学东选择了“法律人”这一属于公有领域的词汇作为商标,因而其商标权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如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对于“法律人”三字的使用属于善意、正常的对于该词汇的使用,或者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则原告就无权禁止。被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其书籍的封面上使用“法律人”三字,是“法律人”原有含义上的使用,而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且原告及其合作伙伴尚未出版过相关的书籍,在图书市场上没有形成相应的影响力和读者群,读者判断图书商品来源的主要依据是出版社而非其他,被告对于“法律人”三字的使用不是出于误导公众的考虑,也没有使得读者产生误认的结果,进而给原告造成损害。故被告对于“法律人丛书”的使用行为并不属于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之列,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 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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