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T-MART”商标专用权人诉迪润公司商标侵权赔损30万
2021-01-14 18:12:00

   “RT-MART”商标专用权人诉迪润公司商标侵权赔损30万

  据悉,原告康成公司是“大润发”用“RT-MART”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5类。上述商标经过十几年的推广,已被国家商标总局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迪润公司在其经营的超市门头字号、商场内标牌、商品价签、购物车(篮)、客户服务台、会员卡、购物袋等处大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亦大量使用原告独特的宣传标语。康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将其享有专用权的三个注册商标许可案外人使用,商标许可使用费每年60万元。康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迪润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赔偿损失30万元。

  据了解,临沂中院认为,被告迪润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外观及内部设施上使用了“大润发”字样作为其服务标识,足以使用相关公众对于被告迪润公司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认为被告迪润公司与原告康成公司之间存在联营、入股、商标许可使用等关联关系,构成侵犯原告康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康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得利益的具体数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原告商标使用许可费用标准、被告的侵权故意、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迪润公司上诉,二审双方调解。

  对知识产权审判,社会上存在“维权成本高、损害赔偿低”的评价。本案充分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声誉以及被告同类经营者应知涉案商标侵权的过错程度,原告商标使用许可费用、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包括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费用)等情节,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索赔请求。体现了临沂中院以市场价值为导向,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着力解决“赔偿低”问题的态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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