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许可人应当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以下文件报送商标局备案:
(1)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
(2)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签署的《商标许可合同备案表》;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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