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达音响7月21日公告,公司于5月20日收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的《处罚决定书》,指出“公司的商标“FidEk”于2010年10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被认定为“中国驰名”。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修订生效后,第十四条第五款所指“生产、经营者不得将‘名’字样用于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飞达音响网页首页标注“飞达音响,中国驰名”字样;同时在公司工厂门口、生活区围墙对外宣传册上均显著标注“中国驰名”字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构成使用不当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三条“违法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的规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公司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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