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商标权 内江一商家被泸州老窖举报
2020-12-22 21:18:57


  近日,市中区工商局接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称,市中区某食品经营部门前挂的一块招牌,侵犯了其公司的商标权。

  接报后,市中区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销售泸州华诚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散装白酒,制作一块标注“赐窖纯粮酿造来自泸州老窖原产地散装泸州老窖,全国加盟热线:400888××××,1398023××××,全国连锁N0.3”内容的招牌挂在经营店门前上面。至工商人员查获时,已销售散装白酒150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当事人要使用泸州老窖商标必须取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否则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3000元的罚款。

  近日,市中区工商局接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称,市中区某食品经营部门前挂的一块招牌,侵犯了其公司的商标权。

  接报后,市中区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销售泸州华诚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散装白酒,制作一块标注“赐窖纯粮酿造来自泸州老窖原产地散装泸州老窖,全国加盟热线:400888××××,1398023××××,全国连锁N0.3”内容的招牌挂在经营店门前上面。至工商人员查获时,已销售散装白酒150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当事人要使用泸州老窖商标必须取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否则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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