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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1
近日,美国最高法院拒绝重新考虑DavidElliott和Chris Gillespie所提出的“Google”美国注册商标因通用化而无法受商标法保护的呼吁。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并未做出其他评论。
这起认为谷歌商标应予撤销的诉讼是由两名个人域名买家David Elliott和Chris Gillespie提起的。两人购买了763个由“Google”组成的域名。最初,谷歌以这些域名与“Google”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且为恶意注册为由,阻止了这些域名被两人占有。随后,原告两人提起诉讼,认为谷歌商标应被撤销,理由是谷歌一词具有通用性。
2014年,双方就通用性问题进行了辩论,亚利桑那联邦地区法院做出了有利于谷歌的简易判决。两名原告上诉至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了实质性证据,表明“Google”商标被一般公众用作动词,但“动词使用并不一定构成一般用途”;同时,原告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Google”已经成为与搜索引擎相关的通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