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上诉人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唱吧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唱吧公司第21686468号注册商标“见乐”专用权,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和域名“kanjianyinyue.com”中使用“见乐”字样。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上诉人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见公司)与被上诉人唱吧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唱吧公司)侵犯商标权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看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歌唱公司第21686468号“看见音乐”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见音乐”字样,立即停止使用“kanjianyinyue.com”域名,发表澄清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演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看见音乐”是一个注册商标
成了别人的企业名称。
2013年常欢公司创立See Music,成立See Music网站kanjian.com,推出“See Music”APP,提供音乐分享与交流平台、版权管理与代理、歌曲推广等服务。2016年10月26日,常欢公司申请注册了“看见音乐”注册商标,取得了版权管理、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及其他服务第45类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看见音乐”作为产品名称和网站名称,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
看到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开展与唱吧相同的业务,如音乐版权管理、代理等。看见音乐被注册为其企业名称。2017年10月,我看到该公司注册了kanjianyinyue.com的域名,设立了官网,在官网、官方微博、微信中使用了多个“见音乐”的标志,盗用了歌唱公司的网站和宣传文件,在公众中造成了混乱。结果唱吧公司被第三方用户多次投诉。
本公司认为,看见公司的上述行为引起公众混淆,具有依附本公司商誉的恶意,侵犯了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本公司“看见音乐”商标专用权,变更名称, 停止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看见音乐”标识,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
见公司辩称唱吧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申请时间为2016年10月26日,见公司名称先被核准设立,依法享有使用“见乐”商号的权利,可以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没有恶意攀比的动机和目的,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见音乐app图片)
初审法院:
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歌唱公司的“看音乐”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具有影响力的服务名称,其他经营者在从事与歌唱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时,不得擅自使用与歌唱公司上述服务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
See公司以“See Music”为名称注册,并使用“See Music(北京)”
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与欢唱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看见音乐”产生混淆或误认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看见公司注册、使用涉案域名亦构成对欢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看见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在与欢唱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服务类别上使用与欢唱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害欢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一审法院判令看见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欢唱公司第21686468号“看见音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看见音乐”字样,立即停止使用“kanjianyinyue.com”域名,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欢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看见公司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
看见公司的企业名称注册时间虽早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准时间,但由于其企业名称的字号“看见音乐”与欢唱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在欢唱公司商标核准注册之后,看见公司如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企业字号,容易导致混淆的,仍构成侵犯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之所以将突出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系因此种对企业字号的使用行为已非完全对企业名称的使用,而是构成了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意义上商标性使用。在案证据显示,看见公司在其网站、微博中脱离企业名称单独使用了“看见音乐”字样,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看见公司与欢唱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看见公司的被控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是否需要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需综合考虑看见公司的主观恶意,以及不停止使用企业字号所产生的市场混淆程度。
首先
在看见公司申请注册企业名称之前,欢唱公司的“看见音乐”已经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看见公司作为音乐行业的从业者,主观上不可能不知晓欢唱公司的“看见音乐”名称,但仍将“看见音乐”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申请,其主观上难谓善意。
其次
欢唱公司的“看见音乐”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即使看见公司不突出使用企业字号,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企业名称,仍不足以防止市场混淆产生。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看见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