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起点”商标注册纠纷成都分公司的专利
2022-09-16 14:56:20

今天,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第29918956号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被驳回的二审判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经查询,该争议商标由起点阅读APP的运营方上海轩庭娱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轩庭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申请,注册在第41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文字发布(广告文字除外);电影的发行(分销);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待服务。

商标申请后,该商标因与第18919382号、第3132359号、第1282613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用商标I、II、III)近似而被驳回。

列举商标的第一、第二和第三种设计

上海轩庭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学习起点”。引用商标1是图形组合商标,由汉字“起点”和图形组成,“起点”是引用商标1的显著识别部分。引用商标、是纯文字商标的“起点”。故争议商标与三引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驳回上海轩庭公司的诉讼请求。

之后,上海轩庭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到本案二审结束时,引用商标II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争议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注册商标引证1现处于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程序和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中。引文1是一个有效的商标。

同时,争议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与引用商标I、III相似,已成为近似商标,二审对此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争议、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理由已经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有关裁定,并责令其根据改变的事实作出新的裁定。”

本案中,引用商标II因连续三年未在所有核准商品上使用而被撤销公告,不再构成争议商标被初步核准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争议商标是否应当核准注册的事实依据发生了一些根本性变化,足以影响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的结论,二审法院对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该根据这一事实做出新的决定。

从目前的结果来看,被引用的商标I、III对争议商标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距离“起点阅读”商标能够初步获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此外,我们还了解到,上海轩庭公司已经申请了“起点读书”和“起点无限读写”商标73个。其中,很多商标因为与之前的商标相似而被驳回。

所以我也想提醒大家,尽早注册商标是很有必要的。随着商标资源的不断减少,商标的近似率会更高,注册会越来越难,优质商标也很难找到。

我们的优势
上门服务

支持POS机刷卡

最快1小时上门交接资料

专业服务

具有10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

严格按照新三板财务标准做账

价格透明

拒绝隐形消费

价格全称透明合理

支付随心

支付宝扫码支付、POS机刷卡

微信扫码支付、现金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