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海淀法院对凤凰卫视、Phoenix.com起诉假冒凤凰传媒——“凤凰通讯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通讯社”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赔偿500万元。
本案中,“凤凰通讯社”打着凤凰集团的媒体旗号招兵买马,在其商标和商号中使用“凤凰”字样,并使用与凤凰近似的标识。
据《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分析,此案为国内首例媒体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被告“凤凰通讯社”在商标、商号、虚假宣传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向名牌靠拢”的恶意。即明知原告凤凰卫视、Phoenix.com在媒体领域知名度较高,仍利用各种形式或途径进行恶意模仿,误导相关公众,谋取非法利益。被告的故意侵权行为明显,侵权范围广(国内外均可),侵权持续时间长,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商誉和经济损失。
严厉打击和惩罚这种恶意侵权行为,也表明了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秩序公平、公正、健康发展的决心。
判决部分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