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必须避免欺骗性陷阱
2022-07-07 13:47:30

企业在为产品命名时,往往会为产品赋予美好的愿景,但在某些情况下,这种美好的愿景可能会成为企业商标注册的“绊脚石”,最终造成被驳回的困境。

这种情况就是“骗人的陷阱”。

《商标法》第十条第七款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七)欺骗性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

我国《商标法》规定,欺骗性标记不得视为商标使用,“欺骗性”是指商标标识的文字和图形掩盖了该标识所使用的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者产地等方面的真实性,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的真实性产生误解。

案例美即公司的“奶皮”商标被驳回。

2018年10月19日,广州明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治公司”)申请了“牛奶皮”商标,该商标被指定使用在第三类美容面膜等商品上。

2019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征产生误认”为由,驳回了该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9年5月,明治公司申请复审,但复审后仍被驳回。

即美国公司不服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争议商标中使用的“奶皮”是常见的食品名称,用在面膜上,并不指向商品原料。而且申请的商标已经被原告广泛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奶皮”构成。“奶皮”是牛奶经过高温加热后,沉淀在牛奶表面的一种半固态物质。指定在“美容面膜”产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原料和成分特性产生误解,故驳回明治公司的请求。

小资解读

商标布局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复杂工作,需要识别和规避多重风险,其中“欺骗性自查”就是重要工作之一。

根据法律的规定,自查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1.判断的主体:

商标法第十条第七款所称的公众是“相关公众”。与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消费者以及与营销密切相关的其他经营者,如医院、医药企业、医生、患者等。是医学期刊的相关公众。

当相关公众基于自己的消费经验和认知水平,不会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征或者产地产生错误时,就不构成“欺骗性”的情形。

2.判断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对欺骗的判断必须以标识所指明的商品或服务为依据。如陕西省网络名人中的零食“刷脆”被指定用于饼干、糕点等商品中,相关消费者基于生活消费常识,不会因为标识中的“刷”字而对该类糕点的质量、原料、功能等产生误解,因此不能判定为“欺骗性”。

3.用作弊的可能性来判断描述:

如果标识含有对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价格等误导性的描述。商品的,或者说产地和来源,企业要特别注意,因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很可能被判定为“欺骗性”,从而不能核准注册2。

例如,将“健康彩棉”指定为服装商标,将染料、印刷油墨、涂料等商品指定为“零缺陷超级贴纸”,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质量和功能的误解。

综上所述,企业在申请商标之前,一定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进行“欺骗性商标自查”,降低驳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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