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与商标的关系及保护分析
2022-07-06 14:35:40

域名是识别联网设备的技术符号,但随着域名的使用和推广,逐渐开始具有类似商标的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对于企业和商标权利人来说,域名是常见的商业识别符号之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中指出,域名具有两种功能:技术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互联网上的地址,识别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互联网上代表自己的标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告的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与原告的域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的混淆行为包括未经授权使用域名的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人对其有一定影响。

实践中,市场主体的商标、商号被他人注册为域名的情况经常发生。如“fntu5.com.cn”域名引发的纠纷中,李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注册了“fntu5.com.cn”域名,深圳市FUTU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富途”、“富途”等多个商标。2017年3月28日,深圳市富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域名纠纷诉讼。裁决结果是涉案域名转让给深圳富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后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认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决正确。

如果自己域名的主要部分被申请商标注册或者被他人作为商标使用,可以将该域名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以阻止他人的商标被注册,前提是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杭州博客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客公司)在39类服务上注册了第6342012号“HAppytoo及图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上海驰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宇公司)以侵犯其对“happytoo.cn”域名的在先权利为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当域名能够起到与商标相同的识别作用,并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时,如果注册了相关商标,则使用该注册商标会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使用在先域名相混淆或误认,从而损害凝聚在域名中的商家的商业信誉和其他利益。这时你可以主张自己的域名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本案中,博客公司的域名“happytoo.cn”是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使用的,通过多年的持续使用积累了大量用户,已经对实体旅游服务、搜索引擎、计算机网站平台服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第三十九类服务如为争议商标提供核准的旅游安排,类似于对涉案域名有一定影响的旅游服务。博客公司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驰宇公司提供的或与之有关联的服务,造成混淆和误解,损害了博客公司对涉案域名“happytoo.cn”的在先权利。

对于企业域名的保护,笔者建议域名的选择应与注册和使用的商标相一致。而商标和域名都是可识别的符号,代表着品牌和企业形象。两者的统一有利于企业品牌形象的树立,方便消费者记忆,引导消费者通过域名直接访问企业,有效防止消费者进入虚假网站。同时建议企业优先注册”。com”或”。cn”域名,而如果商标是英文的,他们可以直接注册域名,比如亚马逊的商标“amazon”对应域名“Amazon . com”;如果商标是中文的,可以选择中文全拼或者拼音首字母,比如百度的域名“baidu.com”和JD。COM的域名“京东”。此外,为避免被他人搭便车,企业应及时申请自己的显著域名的商标注册,并定期监测自己的商标、商号、域名等是否。被他人抄袭或模仿。对于实际使用的域名,如果其运营的网站容易与企业产生关联或者存在不良信息,企业可以通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请求将域名转让给自己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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