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可见,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这句话的判断标准看似简单,实则不然。什么是“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一种怎样的使用?如果被控侵权人的使用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会被判定为商标侵权。让我们跟随邢走进去,看看与商标相关的干货吧!
一、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概念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单据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以标识商品来源的行为”。这部法律的属性是“商事活动中的商品来源认定行为”。由此可以推断,不是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使用商标,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二。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是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为目的,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所以强调用户的主观善意和使用目的的合理性。 (一)商标的描述性使用
描述性使用多是经营者在描述自己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时,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发生不经意的冲突而引起的侵权纠纷。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使用不能直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因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所有人注册的商标都存在一定的显性因素缺失,可能成为描述某些商品的原料、性能、工艺、质量的描述性词语。因此,当其他经营者以正常使用为目的描述自己商品的性能时,就会构成商标的描述性使用,而不是故意商标侵权。 (二)指示性使用
商标的指示性使用,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客观地声明其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客观地表明其商品的用途、服务对象等特征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 (三)非商业性的使用
如上所述,不用于商业活动,也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目前,在涉外定制加工中使用他人商业标记的情况在实践中较为普遍。由于商标的识别功能只能在市场的流通过程中发挥作用,因此对于不在中国流通的加工定制商品,所附标记不具备商标侵权的基础,不构成商业使用。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这类侵权纠纷也大多认定为非商业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使用非商标法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商业经营者使用他人商标可能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和商标侵权,但如果使用目的不当,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以上是对商标侵权的介绍,今天就讲到这里吧。如果对此有任何不了解,可以直接拨打4001360015——您身边的知识产权专家,工业知识产权组。我们会从专业的角度帮你解决问题,我们会用优质的服务让你满意。详情也可以去官网和我们客服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