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一、增值税
1.自然人出租的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个人出租的不动产减按1.5%征收。
2.个人出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已购房屋)时,以扣除不动产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价格后的余额为销售金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转让其自建房地产(不含自建房屋)时,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总额视同销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增值税征免的常见情况如下:
1)如果销售金额没有达到每天500元,就只能代开了。
2)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
3)农业生产者免于销售自己的农产品。
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税。
5)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肉蛋制品予以免税。
6)个人销售自建房屋免交。
7)其他免征增值税项目详见《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3.附加税
1)城建税,市区,增值税7%,县/镇5%,
2)市区、县/镇以外1%;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2%。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附加税费减半征收。
提醒:
1.免征增值税和附加费。
2.增值税免税时,税务局开具的发票“税率”栏自动打印“* * *”。
3.其他个人出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租赁的不动产,买受人或者承租人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款后,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个人所得税
1.非转让或租赁的房地产业务,有很大的行业和地区差异。
1)从事经营的自然人所得,按照开票代销售的比例计税;
2)自然人纳税人代开发票取得劳务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纳的个税,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申请个人全额扣缴申报个税。
2.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收入”征税,税率为20%。自2001年1月1日起,个人租房收入将暂时降至10%。
物业租金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顺序如下:
1)物业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人在租赁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凭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2)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适用于房屋转租)
3)租赁物业实际支出的修缮费用由纳税人承担。允许的修理费以每台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允许下次继续扣,直至扣完为止。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收入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400元以上,减去20%的费用。
提醒:个人财产租赁所得为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
三、个人转让二手房
1)个人转让二手房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纳税人在计算二手房转让收入的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凭原始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局审核后,从二手房转让收入中扣除房屋原值、转让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款及相关合理费用。
2)个人对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征税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证明,扣除房屋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证明,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转让收入总额的3%计算缴纳税款。
3)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唯一家庭客厅取得的收入暂免税。
4)下列情形无偿给予房屋产权的,不对双方征税:房屋所有权人将产权无偿给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给予负有直接赡养或者抚养义务的扶养人或者赡养人;产权人死亡的,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5)通过离婚和财产分析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置。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的个人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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