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对不起
老板名下有两家公司,互借5000万元,不计利息。有税务风险吗?
回答
免息不是免税!免费不一定是好事!
1、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关联企业之间的无息贷款,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计算相关资本利息,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文献1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贷款,属于将资金借贷给他人获取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免费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服务,但公益事业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文献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3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应纳税额: (二)融资资金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无关联关系企业之间可以约定的金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