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关于明确生活服务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金融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现就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的增值和抵扣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1.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加计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15%加减政策)。
2.本公告所称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具体服务范围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说明》(财税〔2016〕36号)执行。
对于2019年9月30日前成立的纳税人,如果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的销售额(如果经营期不足12个月,则按实际经营期销售)达到上述要求,则从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15%的加减政策。
2019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三个月内销售额符合上述要求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15%的加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15%加减政策后,当年不作调整,次年是否适用,根据上一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附加扣除。根据现行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和扣除;已按15%计提扣除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的,在转出进项税额当期相应减少扣除。公式如下:
本期应计扣除额=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15%
当期免赔额加免赔额=上期期末免赔额加免赔额余额+当期应计额加免赔额-当期减少额加免赔额。
四.纳税人适用减免税政策的其他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