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几经变化,终于在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在第48条明确了“注册商标的使用”概念。经过《商标法》的几次修改,终于在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在第四十八条中对“使用注册商标”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使用是商标权的基础,商标权可以通过使用来维护和存续。如果商标所有人懒于使用商标,商标将被注册而不被使用。
这种闲置商标的积累会导致商标这一稀缺资源的浪费。因此,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是为了督促注册商标所有人积极使用商标,有效发挥商标识别功能。
商标权的体现始终取决于使用,它贯穿于商标权取得、维护和保护的各个环节,是商标核心价值的体现。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企业对商标的使用不够重视。但是从案例来看,管理商标的使用,及时保存商标使用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商标被提出撤销三年后(连续三年未被用于撤销),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尤为关键。
在其他与商标相关的流程中,不存在无效宣告、商标异议等也非常重要。
那么如何使用商标才是使用商标呢?商标证据的保留需要注意什么?
我不想解释什么是商标使用,只要看看《商标法》第48条,就基本可以理解了。关键是,工作中会有一种奇怪的现象。该商标实际使用,但没有使用证据。遇到事情不能提供奇怪的尴尬。
需要保留和备份什么样的商标使用证据,如何准备商标使用证据?
中国商标局发布了一些提示性的问答。让我们来看看:
一、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具体形式有:
1.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贴商标。,或在商品附加标志、产品手册、小册子、价目表等上使用它们。通过直接附着、雕刻、烙印或编织的方式;
2.商标用于与商品销售有关的交易文件,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证等。
3.商标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使用,或者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以及通过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做广告;
4.商标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的使用,包括使用商标的展览会和博览会上提供的印刷材料和其他材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局二、商标在指定服务中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用于服务场所,包括服务手册、服务场所标志、店铺装饰、员工服装、海报、菜单、价目表、彩票、办公文具、文具等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物品;
2.商标用于与服务相关的文件,如发票、汇款文件、服务提供协议、维护证书等。
3.商标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使用,或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以及通过广告牌、邮寄广告或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使用商标的服务做广告;
4.商标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的使用,包括使用商标的展览会和博览会上提供的印刷材料和其他材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局相信看完以上的指导,我们团队对商标的使用和商标使用证据的保留有了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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