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销售和进口,直观看并无投资行为。为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现行增值税制度将以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行为界定为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投资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含视同销售),需区分不同投资主体及所投资的标的物进行具体分析。增值税应税活动包括销售和进口,不直接存在投资行为。为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现行增值税制度将货物界定为对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投资,将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无偿转让界定为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投资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视同销售),需要根据不同的投资主体和投资对象具体分析。
投资中涉及的增值税相关政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即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货币资金等。可以作为投资目标。增值税的应税活动包括销售、进口和视同销售。投资的增值税讨论主要涉及增值税的销售和视同销售。
销售是有偿转让。所谓补偿,是指从买受人处获得金钱、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即销售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均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商品和不动产的买卖是指商品或不动产所有权的有偿转让。无形资产销售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经营活动。
作为销售的增值税,包括作为销售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有具体规定。其中,商品被视为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己生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作为销售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视同销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货物投资应缴纳的增值税
货物属于原增值税征收范围,是指包括电、热、气在内的有形动产。货物买卖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投资商品不属于销售范畴,因此是否缴纳增值税应考虑视同销售的相关条款。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货物作为销售的有关规定,投资货物作为销售增值税,应当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提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视同销售的条款只涉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即其他个人的商品投资行为不视同销售。
投资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版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权益性无形资产。房地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性质和形状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参考上述商品投资的分析方法,我们首先考虑无形资产或房地产投资作为销售是否有相关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界定的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仅指无偿转让的情形,不包括投资行为。即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进行投资不属于视同销售所界定的范围。商品投资虽然按增值税视同销售,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投资活动都按增值税视同销售。
明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不视为销售行为,我们将从业务本质上分析其是否符合增值税的销售要求。投资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本质上包括两项业务,一是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二是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换取股权等经济利益。投资者投资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按照评估价值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不公允价值除外)确定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取得成本,作为自有资产管理,按照规定的方法摊销或者折旧。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对“取得的不动产”进行了具体界定,包括通过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投资入股、自建、偿还债务等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根据公告第14号“收购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房地产属于“销售房地产”的征税范围。
综上所述,纳税人投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销售的规定,属于增值税的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取得的固定利润,应当缴纳增值税。
用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投资不属于增值税销售或者视同销售行为。但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保证利润,应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36号文件规定,各种占用和借用资金的收入,包括利息(保证收入、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持有期间(含到期)的金融产品,应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对于“保证收入、报酬、资金占用费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及其他辅助性服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解释为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能够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上述金融控股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担保收入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可见,投资货币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取得的固定保本理财收入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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