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规〔2015〕8号深人社经〔2015〕8号
所有相关单位:
为保障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就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1.参保人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享受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费用未达到在深圳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限的,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二、《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深人社规〔2015〕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自付部分”,是指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不超过《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的免赔额线和参保人住院个人费用的部分。
参保人住院费用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相应增加,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三、《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药品发生的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在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的费用。
4.参保人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自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理赔,住院医疗费用自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理赔。
我特此通知你。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