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举证攻略
2021-11-24 09:30:49
深圳幸福财税可以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一站式财税服务。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 如遇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以连续三年使用为由撤销。撤回”:被撤销人应当举证,撤销申请人应当质证(审查和诉讼阶段)。因此,是否构成商标使用非常重要。 1.商品证据: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具体形式如下:1 .通过直接附着、雕刻、贴牌或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和标签上,或者在商品的附加标志、产品手册、小册子和价目表上使用;2.商标用于与商品销售有关的交易文件,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证等。;3.商标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使用,或者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做广告;4.商标在展览和博览会中的使用,包括印刷材料和在使用商标的展览和博览会上提供的其他材料;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2.服务证据:商标在指定服务中使用的具体形式如下:1 .商标直接用于服务场所,包括服务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铺装饰、员工服装、海报、菜单、价目表、彩票、办公文具、信头等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2.商标用于与服务相关的文件,如发票、汇款文件、服务提供协议、维护证书等。3.商标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使用,或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以及通过广告牌、邮寄广告或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使用商标的服务做广告;4.商标在展览和博览会中的使用,包括印刷材料和在使用商标的展览和博览会上提供的其他材料;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3.不视为使用:下列情形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2.未在开放商业领域使用;3.仅作为礼物使用;4.只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5.仅为维持商标注册的目的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 四.需要加强的证据:仅提交以下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1。货物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和合同;2.书面证词;3.难以认定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是否被修改;4.对象和副本。 5.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1。不可抗力;代理深圳市龙华公司注册。政府政策限制;3.破产清算;4.不属于商标注册人的其他正当理由。 在公司注册和运营方面,辛凯财税有10年的行业经验,服务过3000多家企业客户,收集过很多客户案例,可以为企业提前防范各种风险。同时还能为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知识产权、财税、资质办理等服务,为企业终身服务!今日推荐:免费公司名称,深圳公司注册,金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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