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信用等级你不可不知的七个要点
2021-11-10 08:59:46
目前,纳税信用评级工作已完成注册,深圳公司已启动代理公司注册流程。边肖第一次整理了一些关于纳税信用评级的要点,赶紧收藏吧。1.ABCD四个等级直接反映企业的纳税信用状况。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纳税人根据收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评价采用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用扣分制,等级根据最终得分确定)和D级直接判定。 a级:年度考核指标中纳税信用在90分(含90分)以上;b类:纳税信用为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年度评价指标;c级:纳税信用为得分40分以上70分以下的年度评价指标;D级:纳税信用以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低于40分或直接判定等级确定。 2.评估对象不涵盖《全体纳税人税收抵免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即纳入税收抵免管理的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通过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通过查账征收。 此外,纳入信用管理范围的企业也分为参与企业和非参与企业。 三类、五类企业不参加评价,其中可申请补充评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类纳税人不参加本期评价:(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未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登记关联D级企业或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不受此限制,直接授予D级);(2)本评估年度无生产经营收入(生产经营收入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租金收入、非主营业务销售商品收入等。 是否有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纳税人在纳税管理系统中是否已在评估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三)涉嫌税收违法案件尚未结案的;(四)被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但尚未处理完毕的;(五)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注:上述3.4.5案例结案或结清后,企业可申请补充评级。 4.纳税信用等级评估1月开始,4月发布评估结果。主管税务机关遵循“不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利用纳税人在税收管理系统中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确定纳税信用等级。 评估工作每年1月开始,4月发布评估结果。 5.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信用基础有三个部分:纳税信用信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二是税务内部信息,三是外部信息。 该信息细化为近百项评价指标,具体评价指标及扣除标准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 内部税务信息采集自税务管理系统,采集信息的记录截止日期为评估年度的12月31日(含今日)。 6.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最关键指标(1)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费)(每次扣5分);(2)未在规定期限内填报财务报表(每次计算扣3分);(3)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或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户(按税种每次扣5分);(4)被评估年度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申报为零或负值(扣11分,A不能评估);(五)户籍不正常的纳税人或者户籍不正常或者管理不正常的直接责任人(直接授予D级)。 7.年底前,对非正常户、欠税企业、错记非独立核算企业会有补救措施!(1)非正常户应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入正常户手续(年底前仍为非正常户的,不仅直接判d级,其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登记或其他经营主管企业全部关联d级);(2)欠税(费)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前尽快缴纳(评估期末,纳税人未在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或者经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5万元以上的,扣11分,3分以下);(3)核实在税务系统注册的企业基本信息,特别是错误注册为非独立核算企业的,应在年底前进行修订(注册为非独立核算企业的企业在系统开始评估时不会生成基本信息,不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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