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2021-11-03 09:01:46
1.我公司是危险品运输企业,与当地一家医用酒精生产企业签订了长期货运协议,将其生产的医用酒精运输至全球各地的经销商。 关注到我国已经出台了运输疫情防控关键物资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我公司运输这些医用酒精的收入能否享受该政策?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关键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该政策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2月14日、2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在官网公布了《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清单(医疗应急)》和《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清单》,并根据8号公告要求确定了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具体范围,包括医用酒精。 因此,根据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你公司运输医用酒精取得的运输收入可享受疫情防控关键物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月销售总额超过10万元,但销售5万元归属于免税政策的生活服务业务。 请问我司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3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21〕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元(四分之一为一个纳税期的,按季度销售) 月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所得,免征增值税。 你提供生活服务收入5万元,根据8号公告的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但由于你2月份销售总额超过10万元,其余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我是一家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关注到国家新出台了支持复工复产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降低到1%。 请问在计算道路客运的进项抵扣时,需要调整抵扣率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对高明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预扣率为3%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缓预缴增值税。 除高明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于预扣税率为3%的预付增值税项目,应按降低的1%预扣税率预付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道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道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综上所述,13号公告规定的3%征收率(预征收率)的调整,不会影响按照39号公告获取标明乘客身份信息的道路、水路的纳税人。 4.我们单位是新成立的民营医院。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我们设立了24小时发热门诊,为患者就近提供实验室检查、影像诊断、临床治疗等医疗服务。 请问我可以享受医疗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吗?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21〕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根据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供需双方按照规定协商确定的价格),为患者提供的列入《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服务,由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检疫服务。 该优惠政策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将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具体年限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说明》(财税〔2021〕36号)执行。 医疗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 该优惠政策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你单位可在8号公告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生活服务(含医疗服务)增值税免征政策;8号公告实施期满后,可按照36号文件规定及其实施期限享受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5.我单位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被列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定点医疗机构。 我单位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生化检测、免疫检测、微生物检测等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将接受其他医疗机构的委托。根据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包括政府指导价和供需双方按规定协商确定的价格)提供《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服务, 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21〕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具体年限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说明》(财税〔2021〕36号)执行。 医疗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 该优惠政策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因此,根据上述政策,你单位可在8号公告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生活服务(含医疗服务)增值税免征政策;8号公告实施期满后,可按照20号文件规定及其实施期限,享受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6.为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们的血站向当地主要医院供应临床血液。我们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规定,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您供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可按要求享受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 7.我们单位是疾控中心。为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研究人员正在努力开发疫苗。 如果疫苗研发成功,我单位是否会调拨或发放政府承担的免费疫苗,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规定,卫生防疫站调拨、发放的由政府支付的免费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我国疾控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后,自2002年起,各级卫生防疫站从卫生监督所(局)中分离出来,后更名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所以疾控中心也适用于上述政策,在分配或发放政府资助的免费疫苗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8.我公司成立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苗的研发。 由于R&D工作的需要,我公司最近在中国购买了一些R&D设备。设备中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退吗?答: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研发机构购置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1号),2021年12月31日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购置国产设备,将全额退还增值税。 因此,如果你公司符合上述政策的适用条件,可以持相关证明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R&D设备增值税进项税额。 9.我公司是一家蔬菜种植企业,主要向各社区菜市场供应自产蔬菜。 为了保证疫情期间居民的蔬菜供应,我公司不仅供应自产蔬菜,还采购了部分农户自产蔬菜,销往社区菜市场。 我们销售的蔬菜,包括我们生产和购买的蔬菜,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蔬菜流通领域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销售的自产蔬菜和外购蔬菜均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增值税免税待遇。 10.我们是高明省东城市一家专门经营猪牛羊肉的批发企业,连接东城市各大超市。 为了保护东城市民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吃到安全的肉,我们设法从各地运输了大量的新鲜猪、牛、羊肉。 卖给超市的鲜肉产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部分鲜肉蛋制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肉蛋制品免征增值税。 你单位和各超市企业销售的新鲜猪牛羊肉,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增值税免税待遇。 11.我公司是高明省花都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粮食收储任务。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物资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我们按照政府的部署,向市场投放了大量的储备粮食。这种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你单位属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购销企业。你单位销售的储备粮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增值税免税待遇。 12.我行上一年度通过监管部门“两增两控”考核,近期向一家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发放单笔合同价值400万元的贷款。3%的利率远低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我行取得的利息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工信部发〔2011〕300号)的小企业和微型企业。 其中,总资产和员工指标由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决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累计数确定,不足12个自然月的按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笔小额贷款,指单笔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是指单笔借款合同金额、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银行对该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可按照91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13.我单位将把一个废弃仓库免费转移到指定的治疗医院,用它改造成负压隔离病房,治疗新冠肺炎病人。 请问免费转让废弃仓库需要缴纳增值税作为销售吗?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1〕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房地产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不需要视同销售房地产,不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将废弃仓库无偿移交给医院在新冠肺炎治疗患者,属于公益或公益性质的无偿移交不动产,无需作为销售处理并缴纳增值税。 14.我们公司租出了一栋办公楼和地下车库。鉴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公司与租户签订补充协议,同意免收租户一个月租金及长期租赁车位一个月停车费。 请问我们公司免交的租金和停车费需要交增值税作为销售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86号),纳税人出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期的,不视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1〕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说明》(财税〔2021〕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通过签订补充租赁协议,你公司约定了一个免租期,免除租户一个月的租金和停车费,不需要视为销售并缴纳增值税。 15.我们公司是中国东北的一个国有农场。为了支持国家在防疫抗疫过程中稳定农产品生产供应,做好春耕备耕工作,我们准备将2000亩国有农用地租赁给一个农业徽州社,用于机械化种植玉米、高粱等经济作物。 请问我们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吗?你可以享受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租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 如你单位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惠州市农业学会用于农业种植,可按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16.我公司是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2021年8月,我们开发了一个房地产项目,同年10月,我们完成了土地平整,并开始建设配套项目。相关施工合同于2021年4月30日前开工,之后我们因资金问题停工,期间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2021年底引入新股东后,我们恢复施工,取得了施工许可证。新冠肺炎疫情缓解后,我们准备加快项目建设。该项目建成后能否对外销售,能否适用旧房地产项目增值税简易税收政策?疫情期间,收缴率降低到1%了吗?答:可以适用旧房地产项目增值税简易税收政策,征收率为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简易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 旧房地产项目是指:(1)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1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但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1年4月30日前的。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在2021年4月30日前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但在2021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注明开工日期的建设项目为旧房产项目。 旧房地产项目可按照上述规定适用简易增值税税收政策。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近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3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由于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政策不适用。因此,如果你公司选择对旧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税收政策,仍应适用5%的征收率。 17.我们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因资金问题转移在建项目。 近日,我们准备接受一个在建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并承担与之相关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 转让前,该项目符合旧房地产项目增值税简易征税条件。 购买在建项目后,我公司将继续以自己的名义开发销售。老房地产项目可以适用简易增值税政策吗?回答 可以应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购买未完工的旧房地产项目并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属于旧房地产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如果你公司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资产重组获得未完成的旧房地产项目,属于购买未完成的旧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出售的项目,可以按上述规定适用旧房地产项目简易增值税税收政策。 18.我是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财务主管。营改增前,地方分支机构独立纳税。营改增后,省级增值税已经征收并缴纳税款。 受疫情影响,公司正在编制2021年第一季度纳税申报表。请问营改增前我司享受的免税保险产品的未退税款是在分公司还是总公司冲抵还是退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租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2号),保险公司提供一年以上的可退保寿险产品。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者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如无法完成抵扣,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1〕36号附件1)的规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可以汇总后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后,以前已缴纳的营业税未冲抵或退还的部分,可以冲抵未来几个月总行应缴纳的增值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如无法完成抵扣,可向总行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税。 19.我公司享受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增量退税政策后能否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1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租赁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号, 以下简称2号公告)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4号)已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不得。 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情形,不属于2号公告规定的退税后立即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20.如果我公司既符合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退税条件,又符合部分先进制造业退税条件,那么退税应遵循哪些规定?可以选择随意套用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生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1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 该政策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时间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21年4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投入构成比)。 在8号公告实施期间,你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上述两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的纳税申报期,可以根据不同的退税政策选择申请退税。 比如2021年1、3月,你选择按照84号公告申请退税,2月,你选择按照8号公告申请退税。 第8号公告规定的退税政策到期后,你公司仍可根据第84号公告继续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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