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深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附深圳注册公司网上核名流程
2021-10-22 09:08:1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发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法人名称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自主选择名称,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批准权限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更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带有“中国”、“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和“国家”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名称外,下列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 (一)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二)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含同级行政区划。 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所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的,由企业按照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字样。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国家”、“民族”、“国际”等字样的,为该行业的限定语。 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地区)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与市级行政区划合并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使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二)控股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经国务院批准;(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字号使用,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中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可以是自然人投资者的名称。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以行业术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十七条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不同行业类别的,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以经济活动主要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示。 第十八条企业名称未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描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五大类以上的行业;(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同。 第十九条企业为体现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字号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 第三章企业名称登记第二十一条企业营业执照上只能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经审批前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投资者、合伙人和惠州市人民(以下统称投资者)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可以指定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粘贴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作出是否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决定。 批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如通过邮件、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未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 名称预先核准和企业登记不是由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资料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的企业名称属于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的企业名称不属于登记机关管辖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自名称变更登记批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步审查,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应当载明原企业名称、拟变更的企业名称(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准意见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批准通知书》。如被拒绝,应出具《企业名称拒绝通知书》。 登记机关应当自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资料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后,核准的名称将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企业被撤销相关业务经营权,其名称标明业务的,应当自业务经营权被撤销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 第三十条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名称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将准予注销登记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准企业名称: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规模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二)与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批准或者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同,名称、规模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三)与变更名称不满一年的其他企业的原名称相同;(四)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档案。 第三十三条《广州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登记代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和《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表》的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外国(地区)企业的名称按照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和条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四章企业名称的使用第三十五条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者转让。 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名称变更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其住所标明名称。 第三十七条企业印章、银行账户、信笺上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使用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八条法律文件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名称相同。 第三十九条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争议解决第四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在本辖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注册企业名称在使用中造成公众欺骗、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视为不适用企业名称,并予以更正。 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名称争议,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证据材料。(四)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请求事项。 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资格证明。 第四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核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企业名称登记情况;(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相关争议;(3)将名称争议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一个月内就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四)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下列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一)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组成;(二)依法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其他组织的名称。 第四十六条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发,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标准格式印制。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309号)、《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28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28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其他文件中关于企业名称的规定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相抵触的,同时作废。 深圳注册公司网上核名流程-[深圳市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平台]> >;& gt& gt& gt&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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