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总结:7种送购物卡、礼品及购物券情形是否要扣缴个税
2021-10-13 09:34:13
政策规定(一)《关于个人取得的有关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中,企业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含网络红包,下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消费券、代金券、代金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其中有价格折扣或折扣的性质。 前款赠与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会展业企业赠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的规定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会展业企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为自产产品(服务)的,按照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购买的商品(服务),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商品(服务)的实际购买价格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会展业企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和折扣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礼品,如通信企业赠送话费、接入费,或向个人购买话费;3.企业根据消费积分,将礼品回馈给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个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会展业企业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客户,给予额外的抽奖机会,并按“意外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21〕409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取得企业发放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发放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HJX[2021]40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放的用于购买本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代金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购买企业商品或服务时企业退回的一定金额的现金网络红包。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HJX[2021]40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偶然所得”项目1。意外收入是指个人获得奖品、中奖、中奖等意外财产的收入。 (实施条例)2。意外收入每次获得一次。 (实施条例)3。意外收入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税法)4。偶然所得不是综合所得,不需要收取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也不需要在次年3-6月结算缴纳。 【示例】某企业花920元购买了一张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在企业庆典期间赠送给公司外个人。企业需要按照“意外收入”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会按照920元×20%=184元还是1000元×20%=20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为自产产品(服务),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如果是购买的商品(服务),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商品(服务)的实际购买价格确定。 深圳市辛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您的财税顾问!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和业务需求,请随时联系我们的服务热线:注册公司:www.yfcsg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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