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驳回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驳回复审申请书件:包括撰写驳回复审申请书、拟写驳回复审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驳回复审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复审申请书件;
4、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