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踏“要疯”商标申请被三连拒,律师:“叫了个鸡”、“我只做鸭”、“MLGB”都被驳回了
2021-08-10 18:20:53

扬子晚报网1月10日讯(记者 徐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作出的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维持安踏“要疯”商标被驳回原审判决,维持原因是该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消极的精神状态,进而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律师提醒企业家,使人产生不良联想、格调低俗的商标存在被驳回的风险。

“要疯”商标注册“流产”,安踏仍在销售该系列

安踏为注册该商标一共上诉了三次!2019年3月,据判决书,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安踏公司“要疯”商标的申请。

安踏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决定,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要疯”作为商标使用,其直观含义与不健康的精神状态相关,会对社会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驳回安踏公司的诉讼请求。

之后安踏公司再以“要疯”商标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商誉,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具备可注册性等为由,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要疯”由汉字“要疯”构成,其中“疯”的字面含义为“神经错乱;精神失常;轻狂,不稳重;没有约束地玩耍”。“要疯”作为商标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消极的精神状态,进而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要疯”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终审驳回安踏公司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要疯”这个商标虽然被驳回,但安踏公司仍然在使用中,其官方商城“要疯”系列产品正在销售中。

如不撤柜,可能面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宝盈(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丁冬霞在接受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安踏作为知名运动品牌,在青少年群体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将“要疯”作为商标,具有宣扬消极或负面情绪的暗示,与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导向相背离。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故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均驳回了“要疯”的商标注册申请。

之前,有企业申请 “叫了个鸡”、“叫个鸭子”、“我只做鸭”、“MLGB”等容易使人产生不良联想、格调低俗的商标均被驳回,驳回理由同样是适用上述《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的法律规定。

何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根据最高院的解释:“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还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

还有哪些标志不能做商标?除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之外,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等相同或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等等,均不得用于商标使用。

丁冬霞特别提醒道,“要疯”已被驳回,理由是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因此,安踏应当及时将“要疯”系列商品及时撤柜,否则可能会面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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