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2.同时,《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3.因此续展时,不可以更改地址。如需更改地址,需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
1.《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2.同时,《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3.因此续展时,不可以更改地址。如需更改地址,需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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