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申请撤销三年不使用怎么答辩?
2021-08-10 18:17:52

对于商标“撤三”的答辩,核心点就一个——商标权人举证证明被申请注册商标近三年内正在实际使用中。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注册商标的使用可分为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直接使用如在商品、商品包装;间接使用包括说明书、合同书等。具体包括:商标使用的图片或相关资料,商标印刷情、商标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商标产品交易文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等等。证据要充分,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撤三”的法律规定有关“连续三年”的表述,切忌在证据材料中忽略时间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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