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广州商标申请需要满足两种条件,一是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应具备的主体资格条件,二是申请注册的商标本身构成应满足的条件。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的专用权。办理广州商标申请时,申请注册的商标本身应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同时具备显著特征。
第一,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气味等商标不能在我国注册。
第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是指,标志本身固有的显著性特征,如立意新颖、设计独特的商标;或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如直接叙述商品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第二含义”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