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关于商标名称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也有一些禁止性的条款,比如带有民族歧视性的、缺乏显著性特征的、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的等等。在商标申请之前,要了解清楚商标法规定,不得随意命名。
商标被他人在先注册
商标遵循在先注册原则,也就是说谁注册的早,商标就是谁的。如果你申请的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在前了,那你的申请就可能会被驳回。还有一种情况是:商标有3-6个月的查询盲期,如果他人申请的商标还没有录入商标局系统,我们无法通过查询去辨别近似类似的情况,而此时提交,也会加大驳回风险。
商标与他人构成近似
如果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图形构图、颜色等方面近似,容易被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的,会被认定为商标近似被驳回。在进行商标设计时,切忌模仿大牌、名牌,要突出自身特色与显著特点。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除了侵犯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之外,申请注册商标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著作权等,尤其是明星等公众人物,很容易被驳回。若是一次性申请大量的明星名字商标,也会被认为是恶意注册被驳回。
审查员的主观标准
商标审查的过程中,有审查员的主观影响因素。“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审查员对商标有不同的理解,可能在这个审查员看来近似的商标,在另一个审查员看来不存在近似问题。也正是因此,如果商标被驳回,申请人还可以提出复审,说不定会有一线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