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商标
2021-06-21 21:06:23

知识产权世界•宁波|商标反向假冒的识别宋妍洪婧

宁波知识产权法院

(本文是至三里的授权手稿,

(本文为3608字,大约需要7分钟的阅读时间)

【猜想议】

与正当防伪,商标相比反向仿冒具有更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并损害了商标原产地,质量保证和广告的三个基本功能,并且属于商标侵权

【基本情况】

原告万利达公司是该商标的专有所有者。 2014年7月,该公司发现在宁波某商业大楼中安装的平板电脑与其制造的“万利达”牌平板电脑非常相似,经调查,发现该商用手机中安装了24台平板电脑。建筑物是由原告制造的,平板电脑封底的右下角标记了“ AOV”徽标,覆盖了原始的“万利达”商标。 ”商标喷在这里,还有原告的公司名称。与上述案件有关的平板电脑由被告公司B从被告公司A买卖给被告公司C。安装在商业大楼中。原告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下达命令:1。三名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使用“万利达”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A公司在“万利达”商标上覆盖了其对“ AOV”商标的授权使用,并再次将替换后的平板电脑投放市场,剥夺了原告的权利。相关公众展示其商标的权利,这阻止了“万利达”注册商标发挥识别作用,并构成商标侵权。被告B和C出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也构成商标侵权,但它们不是商品侵权商品,可以证明所涉商品的合法来源,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三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甲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维权费用4。5万元。

一审判决后,甲公司不服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批准撤回上诉后。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的价值逐渐凸显,商标假冒是指在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替换注册商标并将其重新投放市场的行为。关于该行为的性质存在许多争议。

第一种观点是,反向伪造不是商标侵权。因为商标必须与它所标记的商品相关联,从而留下商标要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所以商标失去了其含义。被告在“万利达”商标上覆盖了“ AOV”商标。此时,“万利达”商标不再扮演指示商品来源的角色,被告也没有伪造原告的商标,这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和错误购买。在标记来源的意义上使用“万利达”商标。被告的行为欺骗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是,这几乎不是商标侵权。

第二种观点是,反向假冒不仅切断了特定商标和商品之间的联系,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权,而且还盗用了商标所有人的产品声誉,这阻碍了原告商标的建立。商誉也混淆了产品的来源并误导消费者,这是商标侵权。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第三被告向中央控制系统软件提供了被告公司A具有独立知识产权。该软件由各个部分组成,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所涉及的平板电脑只是配备了系统软件的载体。侵权商品相结合商品与新软件和硬件的组合与原告的商品不同。在商品上覆盖原告的“万利达”商标并使用经法律授权的“ AOV”徽标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第三种观点同意反向仿冒是商标侵权,并且认为,被告A购买原告制造的“万利达”平板电脑后,便卸载了原始软件程序并安装了拥有该软件版权的中央控制系统软件。计算机软件。 ,但是不能改变作为软件载体的硬件仍然是平板电脑的事实。就此硬件设施而言,它仍然是原告制造的平板电脑,并且与经许可以“万利达”商标使用的“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相同或相似。因此,被告的反假冒行为仍属于商标侵权。

作者认为,商标的反向伪造比正向的伪造更为复杂和隐蔽,它损害了商标标记来源,保护质量和广告的三个基本功能,

一。假冒商标会损害商标的基本功能

1。损害商标来源的功能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准确指出产品来源的具体信息,提示消费者购买品牌,并降低搜索成本。反向伪造直接删除,替换或覆盖了商标所有者的商标,掩盖了商标标记产品来源的功能,并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感到困惑。当然,在传统的商标混淆中,消费者错误地认为侵权人提供的产品是商标所有人提供的,而反向混淆行为则有所不同。消费者错误地认为是由伪造商提供的商标所有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两者之间有特定的联系,因此混淆的方向已经改变。但是,这两种情况本质上是对消费者商品原产地的混淆和误解,是由于反向仿冒造成的,这种假冒伪造切断了商标所有者的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联系,并损害了商标来源的功能。

2。损害质量功能的保证

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鼓励商标所有人提供一致的优质产品,建立商标与消费者之间的双向互动声誉机制,并鼓励商标所有人努力维护和改进产品质量。例如,当产品质量更好时,将在消费者中建立积极的评价,从而凝结成积极的商誉;当产品质量差时,也会对商标进行负面评价,造成产品不畅销,淘汰等负面影响。换句话说,商品应该由市场上的消费者进行评估,如著名学者程成思教授说:“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和经营者经常出于两种目的投放商品:一种是接近,即,尽快获得利润;第二是长期的,即突破自己产品的品牌(包括商标,商品名称等),不断提高市场信誉以获得可靠的反伪造行为会导致商标所有者的商标被错误地贴在其生产的产品上,这也阻止了消费者对真实商标进行正面评价,并破坏了商标保护质量的功能。

3,损害广告和促销功能

在成熟的商品经济社会中,商标是重要的广告媒介,不仅着眼于高质量和低价产品的促销,塑造了企业形象,而且还展示了商标凝结给消费者的商誉,增加了消费者的粘性并促进了产品销售。反向假冒使商标所有者明显生产出质量高,备受推崇的产品,但却为假冒品牌制造了婚纱。影响其高质量商标广告功能的发挥。

反向伪造阻碍了商标的三个基本功能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并误导消费者混淆了产品的原产地,这是商标侵权。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公司A在“万利达”商标上覆盖了“ AOV”商标,并将替换后的平板电脑投放市场,剥夺了原告将其注册商标附加到其产品上的权利,并将其商标展示给相关的公共权利自由地占据了原告建立品牌声誉和占领产品市场的劳动,将引起相关公众误解所涉及的平板电脑的来源,并错误地认为原告的商品是特定于“ AOV”商标。接触的货物使原告失去了通过市场建立品牌并获得商誉的机会,这阻止了“万利达”商标的注册功能发挥其识别作用,无法反映其品牌价值。被告A的行为损害了原告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对假冒伪劣行为内涵的合理解释

由于立法滞后,很难使其与日新月异的社会现实保持一致,不可能及时用尽所有类型的侵权行为,并实现抽象立法,并且与具体现实存在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因此,在规范具体的商标假冒行为时,应做出合理的解释,以免法律法规僵化,合理尊重法官的酌处权。实际上,替换注册商标的含义既包括字面意义上的替换注册商标,也包括简单的删除行为,以及直接覆盖新商标而不删除原始商标的形式。 。除销售活动外,“投放市场”类别还可能包括展览,宣传,促销和尚未进入销售链接的其他活动。关于原告的产品是否必须保持完好无损,例如,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商品是计算机硬件设备,被告B和C出售的商品是由被告公司A购买的,并且制造的平板电脑是由原告,然后加载到A公司的软件中成为硬件组合是否构成不同的商品?

作者认为硬件是软件的物质基础和软件的载体。软件使硬件可用。两者是相互依存且不可或缺的,以形成一个完整的平板电脑系统。尽管被告公司A购买了原告制造的“万利达”平板电脑并卸载了原始软件程序,但是,软件载体的硬件仍然是平板电脑,并且软件及其硬件载体不能分开。就此硬件设施而言,它仍然是原告制造的平板电脑,并且与经许可以“万利达”商标使用的“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相同或相似。因此,被告的反假冒行为仍属于商标侵权。

三。损害赔偿金额

关于损害赔偿金额,有意见认为应基于侵权人的利润,被告C公司的最终销售价格减去原告的出厂价后进行计算,并且用这种方法确定的赔偿金额如果是三倍以上或不足三倍,则选择中位数70万元确定赔偿金额。作者认为这三名被告出售了一个会议系统,所涉及的平板电脑是该系统的组成部分。被告公司A享有版权的计算机软件安装在所涉及的平板电脑中。因此,三名被告的销售价格包括上述软件。价钱。由于原告生产的平板电脑的市场价格为400至600元,因此B公司和C公司销售安装了新软件的产品,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开发的软件中,价格为15,000至2万元。 ,并且软件的价格无法分开,因此被告Renge的最终销售价格不能用作计算侵权者利润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在侵权中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从侵权中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因此在法院向原告解释后,根据有关商标的可见性,市场利润,所涉产品的行业属性和市场销售价格,价格,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主观过错和当地经济发展以及涉案侵权的具体表现为依法给予法定赔偿,赔偿金额确定为30万元,合理的维权支出为4。5万元。

【案号】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浙江省司法局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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