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构成条件
简要描述商标构成的要求。任何可以区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产品的视觉标志,包括文本,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元素,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鲜明的特征,易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抵触。商标注册人有权表明“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禁止条件:①对于所有商标,不得使用以下标志作为商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和名称相同或相似或中央国家机关所在特定地点的标志性建筑物,具有相同的名称和图形; ,与该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事标志相同或相似,除非该国政府同意; ,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和标志相同或相似,但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或不容易误导公众; ,与授权执行的官方标志和检查标记相同或相似,但授权的除外; ,带有相同或相似符号的“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名称; ,带有种族歧视; ,夸张的宣传和欺骗; ,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或其他不利影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被排除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在商标中具有商品的地理标志,并且商品并非源自商标所标记的区域,从而误导公众。禁止注册并且禁止使用;但是,真诚获得的注册仍然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起源于特定区域,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区域的自然或人为因素决定。 ②仅针对注册商标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具有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仅直接代表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征; ,缺乏特色(底部口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