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香港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1-06-21 20:31:54
香港永信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怎么样?行业内的好中介~ ~北京清华永信电子有限公司简介简介:北京清华永信电子有限公司是清华永信高科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永信集团与清华大学合作的基础上成立的高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洋注册资本:10000美元联系方式:官网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雪岩综合楼一楼十大创新知识产权案北京瑞邦永和科贸有限公司、强生上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创新意义】本案是中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也是原告在中国胜诉的首例垄断纠纷案。本案涉及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反垄断分析的一系列重要问题。二审判决对法律评价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分析评价因素等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分析方法和结论对促进反垄断案件的审理和反垄断法在我国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和发挥了人民法院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职能。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公司、黄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创新意义】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为保全制度,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民事案件。行为保全措施是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身权利的有效手段。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积极合理地采取知识产权保全措施,可以充分利用保全制度的时效性,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该案是我国首次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在侵权商业秘密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凸显了人民法院顺应社会需求、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际努力。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创新意义】近年来,互联网运营商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频繁发生,很多纠纷是由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之间的相互干扰引起的。在裁决此类纠纷时,如何通过判决来规范互联网经营者的竞争秩序,维护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自由公平竞争秩序,是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重要任务。本案二审判决强调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应当和平共处,自由竞争。是否使用某种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应该取决于网络用户的自愿选择。原则上,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不应相互干扰。如果采取干涉措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也要保证干涉的必要性。本案二审判决确立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在竞争中应当遵守的非公开必要性和不干涉原则,对规范互联网经营者竞争秩序进行了创新性探索,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谷歌公司与王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创新意义】如何认定合理使用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本案一审和二审判决对合理使用的具体认定规则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索。根据本案二审判决,只要实施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实施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侵权,除非用户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该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使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为该使用行为专门作出的复制行为二审判决在探索具体认定规则的合理运用方面具有创新性,对规范和发展网络著作权纠纷认定规则的合理运用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天津天龙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迅龙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案【创新意义】本案对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提出的判决思路具有探索和创新意义。本案判决思路的创新之处在于,为了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知识产权的应用价值,借鉴强制许可制度,在平衡父母双方对所涉及品种生产的同等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直接责令当事人相互授权,互免许可费,使本案中已经广泛种植的优良杂交水稻品种得以继续生产。二审判决后,双方自行协商并履行了生效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中山市龙城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通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创新意义】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往往难以证明自己的损失和侵权人的利润,导致其损失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充分支持。赔偿金额低、举证困难是制约加强对侵权知识产权保护和制裁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的判决明确了以下三点理解:一是权利人与侵权人民就侵权损害赔偿金额事先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的法律属性, 是双方对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在未来侵权获得的利益的讨论事先达成一个简单的计算和确定方法2。 前述关于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约定不构成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交易合同,因此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仅为侵权责任。不属于《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重合的情形。第三,法院可以直接以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在先协议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本案的审理对于探索各种合法有效的措施,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完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加大损害赔偿的力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北京达克金烤鸭店有限公司,上海淮海达克金烤鸭店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再审"【创新意义】本案涉及《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对“先预注册他人使用并以不正当手段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理解。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本条所称“不正当手段”是指后续商标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先商标,并恶意利用该商标的声誉牟利。一般情况下,如果该商标的在先使用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且后商标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商标并申请注册,则可以推定其有侵占他人商标声誉的意图,即二者一般是重合的。但不排除在本案特殊情况下,虽然在先商标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在后商标申请人没有恶意,不构成本条所说的“不正当手段”。李谋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三亚海棠湾管理委员会申请再审[创新意义]商标抢注是一个突出的现象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指出了申请商标注册的初衷,认定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不合理或者有正当理由,囤积大量商标的行为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当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应当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予以撤销,这可以指导相关法律遏制商标抢注的适用。【创新意义】在化学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中,药物使用权利要求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要求。所涉及的专利都是瑞士式的物质医学用途权利要求书所写的发明,在新颖性的判断和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的界定上长期存在争议。特别是当与已知技术方案的唯一区别在于权利要求中与治疗相关的特征,如给药方案、给药途径、治疗对象等时,如何区分用药行为上的特征与药物使用的技术特征是判断新颖性的关键。在这种情况下,明确物质的医疗用途属于方法类型,应从方法权利要求的角度分析其技术特征。它确定了什么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制药工艺,区分了给药剂量和单位剂量,并详细分析了给药特征是否对此类发明具有限制作用,以及权利要求书中定义的无特定毒副作用的特征是否对医用发明具有限制作用。这对高度依赖专利权保护创新成果的医药行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江西亿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德打印机设备有限公司、俞默红、罗默赫、李默红、肖某娟侵犯商业秘密罪" "【创新意义】本案是我国最大的侵犯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总额高达1万元。本案是广东法院系统实施知识产权审判“三位一体”模式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成功范例,凸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引领作用。本案裁判无论是在罚金数额的计算上,还是在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承担上,都体现了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取向。‘:‘’深圳软件著作权律师软件著作权权属证书’’深圳商业秘密律师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佛山商业秘密律师商业秘密客户名单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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