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根据法律,的规定,驰名商标并不受到所有类别的保护,只能说是有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也就是说,可以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比如海尔,因为知名度高,几乎涵盖了工商部门跨类别保护中的所有类别,但是一些知名度不是很高的驰名商标,在一些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类别中是不会受到保护的。比如某个不是很知名的品牌打火机,即使是知名商标,也不能禁止叫某个品牌的车。在实际实施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得到更多的跨类保护。比如商标局审核商标注册申请,工商部门审核企业名称申请,一般都会照顾到驰名商标。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并且准备在不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局一般会主动不认可这些商标,当地工商部门也会主动不认可。但是司法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很难享受这样的待遇,因为地方中级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并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备案公布的,商标局和地方工商局根本不知道是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当然也不会主动保护。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只有在遇到其他公司的侵权时,才能自行提出异议或争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外国公司以其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时,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来说,当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遇到侵权,时,只能由拥有该驰名商标的企业通过诉讼进行被动抗辩,但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驰名商标遇到侵权,时,则可以由工商部门主动保护。编辑为您推荐更精彩的内容:知名商标识别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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