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不知情下销售商标侵权产品工商局会怎样处理?
侵权商品将被没收并销毁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对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愿意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时,发现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的工具。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年内实施商标侵权两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商品,并向提供者说明。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数据: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其注册商标,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