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权(商标无效宣告的条件)
2021-06-21 20:29:46

商标宣告无效的条件是怎样的

1。商标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新《商标法》第44条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这一规定,商标局主动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商标含有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形状。具体来说,它包括三种情况:

1.使用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性标志的,包括:(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的具体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与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除非得到该国政府的同意;(三)与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但经该组织批准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七)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产地的质量等特征产生误解;(八)有损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将继续有效。

2.使用本法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标志的商标,仅包括(一)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但以上三类所列的商标,如果取得显著特征且易于识别,则可以注册为商标。

3.使用本法第十二条禁止注册的形状的商标的,例如申请注册三维标志的商标,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取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其次,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商标专家表示,所谓欺骗,是指申请人通过捏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申请表及相关文件等方式获得商标注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以欺骗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如给予代理人利益等。

根据该法,上述情况也可以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被动宣布无效。但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无效,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请求无效,商标局也无权宣布无效。

综上所述,一般来说,商标会被宣告无效的情况有两种。如果获得商标的方式不是法定程序,即使商标被注册,也会被宣布无效,或者在注册商标时,使用了法律法规中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准和形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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